近日壽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據了解,原告李某與被告唐某系朋友關系。2012年1月14日,唐某請求李某提供破碎機拆除勞務,干完活后,唐某于當日出具欠條一張,明確欠其破碎機費用19000元。后該款經其多次催要未果,李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唐某立即償還欠款1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該案經開庭審理,由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被告唐某分期返還所欠勞務費,原告李某放棄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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