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5]30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住房城鄉建設委、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準確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的范圍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簡稱“保障房”)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墻、物業服務等基礎設施,保障房小區的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與保障房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
各地要準確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的涵蓋范圍,合理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努力做到配套基礎設施完備,使群眾享有更好的居住環境,滿足多樣化居住需求。
二、盡快編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劃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棚戶區改造、住房保障,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根據當地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抓緊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劃,建立
項目儲備庫,為安排好中央預算內投資奠定基礎。各地要根據保障房建設進展情況,及時對三年滾動計劃進行調整。
三年滾動計劃中,既要包括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礎設施,也要包括為擬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礎設施。各地還要對已經建成的保障房小區配套基礎設施情況進行排查,對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備的項目要列出清單,納入三年滾動計劃。
三、切實推進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要督促和支持項目單位盡快開展前期工作。要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為項目及早開工創造條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四、管好用好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實行分級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投資計劃切塊下達到各省(區、市);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依據以下因素,確定各省(區、市)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規模:
1、各省(區、市)當年和上一年度保障房建設任務;
2、各省(區、市)資金籌措能力;
3、不同類型保障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困難程度;
4、已納入三年滾動計劃的保障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各省(區、市)上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等。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將中央預算內投資分解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
1、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采取不同的投資補助標準。對保障房小區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核定的項目建安投資;對采用配建方式建設的保障房項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積占比分攤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投資。要按照確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則,合理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與保障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對財政困難地區、國有工
礦(含煤礦)、林區(場)、墾區,以及困難企業特別是獨立工礦區、三線地區和資源枯竭城市的企業棚改配套設施項目,要給予適當傾斜。對已竣工或當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要優先安排。
3、對采取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購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對棚改貨幣化安置量大、公租房長期租賃和購買量大的市縣,可重點安排已建成但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的項目,以及與保障房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4、對投資計劃執行慢、審計稽察問題多、整改不到位的市縣,減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三)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保障房項目必須符合當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年度目標任務。
2、已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劃。
3、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可確保年內開工建設。
五、多渠道籌措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一)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切實加大資金投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券制度,加大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積極利用企業債券融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定企業發債門檻,優化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積極支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要加強與開發性金融政策銜接,擴大“債貸組合”試點范圍,優化債券品種方案設計,科學合理設置債券期限和還本付息方式。
(三)充分發揮金融支持作用。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加大貸款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提供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對符合條件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優先安排專項建設基金予以支持。
(四)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機制。各地要構建多元化棚改實施主體,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承接棚改任務。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投入與價格補償統籌協調機制,積極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與棚改和公租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
六、加強配套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執行監管
(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劃提前做好項目篩選工作,在上年底前初步確定當年擬支持建設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名單,并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收到切塊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盡快分解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并按規定時限要求下達投資計劃。要加強項目建設進度調度,按時上報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二)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對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聯合進行審查,確保項目符合三年滾動計劃、建設內容明確、投資概算真實,杜絕無關建設內容“搭車”申報投資、套取資金。要督促項目單位加快開工建設和投資計劃執行,避免形成資金沉淀,對建設進度緩慢的項目要督促整改。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適時組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對投資計劃分解、項目落地實施、配套資金保障、工程管理質量、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撥付等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各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根據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12月17日
抄送: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廈門市建設與管理
局,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