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就是一記警鐘。為進一步增強環境違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震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導鼓勵企業自覺守法,接受社會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同時通過以案說法、以案學法、以案普法,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全社會環保法制意識,市生態環境局每周公布一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案情情況
2021年6月16日,淮安市盱眙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過程中對盱眙鼎勝建材店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場地內露天堆放有砂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降塵防塵措施。該店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執法人員就上述發現的問題對該店經營負責人楊某某進行調查詢問,楊某某對場地內露天堆放砂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確認。
經營砂石物料未覆蓋的現場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辦〔2020〕250號),對該店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處一萬元的罰款。
啟示意義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以案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來源/淮安市盱眙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