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規范綠色礦山管理機制,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辦法共計30條,明確了綠色礦山名錄納入的具體程序和移出的14種情形,建立了“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激勵約束政策,在用礦、用地、用林、用草和金融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明確礦山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系統異常名錄。
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新建礦山應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后1年至2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對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生產礦山,規模為大中型的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要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按照創建標準進行升級改造;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應著重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修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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