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屆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二稿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固體廢物進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等方面做了補充修改。
對保潔員等定期組織體檢
草案修改二稿明確,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運營。
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職業培訓,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保障從業人員健康和安全。
對于
礦山企業來說,
尾礦、煤矸石、廢石、廢渣等礦業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依法封場綠化或者復墾,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損害。
鼓勵使用易降解、低殘留的農藥化肥農膜果袋等農業投入品。
餐飲垃圾不得直排下水道
關于城鄉生活垃圾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草案修改二稿明確,應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利用、處置的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城鄉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繳納垃圾處理費。
城市餐飲垃圾應交由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農村有機易腐蝕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就地處置;禁止將
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建筑垃圾應統一收集、清運與消納。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產品用于食品、餐飲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行業。
危險廢物臺賬至少保存10年
危險物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物的設施、場所,應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產生單位應建立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危險廢物臺賬應至少保存10年。
對于醫療廢物,應實現全收集、全覆;產生單位應按規定分類收集,建立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配備使用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醫療廢物,建立電子聯單制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運。
草案修改二稿還規定,禁止非法拆解、處置廢舊機動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違反此規定者,由商務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處以1萬~1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