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辦發〔2016〕11號
三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三原縣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高新區、各中心,縣政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三原縣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繳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三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5日
三原縣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加強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批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6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省政府《關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咸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咸陽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棄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經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中轉、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清掃費、沿街門店門前“三包”服務費。
第四條 根據我縣目前環境衛生管理體制,城市垃圾處理費按照“縣政府制定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由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征收”的原則實行。
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生活垃圾從投放點到垃圾中轉站之間的收集、運輸工作;東溝生活垃圾填埋場負責生活垃圾由垃圾中轉站到垃圾填埋場的運輸工作以及進行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二章 收費對象及范圍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由縣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垃圾處理費征收堅持“誰產生垃圾誰付費”的原則,所有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收費對象及范圍:凡本縣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社會團體、駐縣部隊、個體經營者、縣城居(村)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
第三章 計費原則及標準
第六條 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城市運輸和處理成本變化,報縣政府同意,適時調整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第七條 城市垃圾處理費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1.縣城居(村)民,以戶為單位,按月計收。
2.縣城暫住人口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按月計收。
3.服務性經營單位、商業網點等根據營業面積、行業類別、經營特點等,按月計收。
4.客運汽車、貨運汽車等車輛根據核定的載重噸位、座位,按月計收。出租車等以輛為單位,按月計收。鐵路貨運按上年實際貨運、客運總量計收。
5.新建、改建、翻建、續建等各類建設
項目按建筑面積計收。
第八條 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和居民小區,在物業管理收費中不得重復收取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 收繳和使用
第九條 城市垃圾處理費由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統一征收,或委托有服務或管理職能的部門進行征收。
按照《陜西省關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產業化的通知》要求,涉及收費項目中的部分收費項目可委托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代收,代收所產生手續費,由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會同代收部門共同商定,具體代收范圍為:(1)機關企事業單位中涉及事業及行政單位的收費,由財政部門代收,涉及企業的收費,由稅務部門代收。(2)餐飲業及各類集貿市場收費,由市場監管部門代收。(3)醫院收費由衛生部門代收。(4)貨運、客運、出租車收費,由交通部門代收。具體代收辦法為:由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核定應代收的范圍和數量,待全部代收工作結束后,按照商定標準,由市容局年終一次性向代收方支付手續費。(5)相關鎮、發展服務中心所轄區域內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該轄區村(居)民委員會代收。
征收的垃圾處理費,分兩部分使用,一部分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從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理場以及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另一部分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中轉站的收集、運輸所產生的費用。
垃圾處理費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定為垃圾處理費實收總額的30%,逐步過渡到垃圾處理費應收總額的30%。
若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不足部分,經縣財政局審核,對實際超支部分給予補貼。
第十條 收費由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按照標準予以征收。
第十一條 收費人員需佩戴統一制作的收費工作證,并出具統一專用票據。否則,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并舉報。收費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專戶儲存。審計、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征繳費用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五章 獎勵和減免
第十二條 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關部門發放的證件,可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根據國家政策,對我市低保對象、優撫戶、軍烈屬、殘疾人、社會福利院等持有效證件或證明,經市容局審定,可酌情減免城市垃圾處理費。
(二)其它按政策規定需減免的。
第十三條 鼓勵按年一次性繳納垃圾處理費。年初一次性繳清全年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應繳費總額5%的比例給予減免。
第十四條 初中、小學、幼兒園(不含校辦工廠、商店、食堂)免交城市垃圾處理費(由學校繳納,不得向學生攤派)。
高中學校(不含校辦工廠、商店、食堂)減半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由學校繳納,不得向學生攤派)。
第六章 收支與監督
第十五條 垃圾處理費屬非稅收入,實行預算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按垃圾無害化處理實際需要,每年初向縣財政局報送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經費支出預算報告。
第七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縣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
1.對收到《限期繳費通知單》一周后仍無故不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除追繳應繳垃圾處理費外,同時可處以應繳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對收到《限期繳費通知單》一周后仍無故不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個人,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除追繳應繳垃圾處理費外,同時可處以應繳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對收取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拒絕繳費,且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無理取鬧、妨礙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縣政府定期、不定期對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進行督查,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所在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亂收、重復收取垃圾處理費的;
2.擅自變更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3.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的;
4.截留、挪用、貪污垃圾處理費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