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私企業主要把大大的中鐵十三局的一個項目部告上法庭,訴求:項目部履行白紙黑字的合同;賠償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一切損失。12月8日,記者看到了這樣一份訴狀。這個“胳膊扭大腿”的官司將打成怎樣?
11月底,記者在接到馬某的實名舉報——《中鐵十三局阿勒泰高速公路項目部涉嫌合同欺詐、小企業遭其惡意起訴》后,前往位于和布克賽爾縣內的產砂實地和項目部進行了調查采訪。

爭議中的“泥砂山”仍在那里默默地等待著自己的主人。
禍起合同
2011年3月,克拉瑪依烏爾禾至阿勒泰高速公路開始修建。當月29日,承建該路段97.8公里的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G3014烏爾禾至阿勒泰高速公路項目部第WA-2標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與新疆鑫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福公司)簽訂了《砂石料購銷合同》,生產數種不同規格的砂石,其中就有不水洗水泥穩定砂礫和水泥穩定泥砂。
砂場由項目部指定。因該砂場所在地嚴重缺水,鑫福公司經理馬某特別向對方確認,如是水洗砂,這單生意就做不成。得到的回答是,不用水洗,項目部還在合同上的水穩砂后面注明了“不水洗”。
馬某拿到蓋有公章、簽有領導大名的合同后,放心投入生產了。4個多月后,24萬立方的泥沙卻被新上任的項目部經理拒收,原因是“沒有經過水洗而不符合標準,不予收購”。不過,當年9月17日,項目部又與他們簽訂了生產其他不同規格水洗砂的《砂石料采購合同》,并要求將簽約日期倒簽到與第一份《砂石料購銷合同》同一日,即2011年3月29日。
為了第二份合同的生產,鑫福公司又技改、又修路、又架線、又打井。但因第一份合同約定的約200余萬元的泥砂沒有得到項目部的正常認購,2012年7月起,鑫福公司出現了資金斷鏈。
2012年11月,項目部表示要收購該砂場,并在協議中約定:在評估報告出具后的2日內接收上述資產,同時按評估值向鑫福公司支付對價。
馬經理表示:“可經雙方委托的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后,項目部再次食言,不但沒有接收評估資產,反而以所謂超付石料款為由將我們告上了法庭。”砂場也因此被迫停產,擱放至今。
各持己見
項目部付書記向記者解釋:“我們不能收購不合格的產品。按照路面建設要求,所有用砂的含泥量都不能超過3%,可這批泥砂的含泥量甚至超過了17.5%。”
鑫福公司馬某稱:“水穩砂如果不水洗,其含泥量就不可能小于3%,再說合同約定我生產的是不水洗的水穩砂。”
記者就此專門咨詢了自治區交通科研所總工程師。專家說,3%以下含泥量的規定,一般是指水洗砂;水穩砂含泥量的多少,則要根據工程具體要求來具體約定。至于泥砂中含泥量的問題,專家認為這不是問題,或是一個可笑的問題。
雙方爭議的問題似乎都集中在要求不清的《砂石料購銷合同》上。馬某說,這份合同是上一任項目經理和他簽訂的,這個經理后來調離。記者看到這份合同既蓋有“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G3014烏爾禾至阿勒泰高速公路項目部第WA-2標段項目經理部”的公章,又有新疆公司總經理劉某某的簽字,文中也見到了有“不水洗”字樣的特別注明。
項目部付書記說:“這個合同簽的令人匪夷所思,之前,我并不知道有這么一份合同,我們懷疑是非正常狀態下簽的。就算是有,也只能算是一份草簽合同。到底是怎么簽的,集團公司正在調查中。”
馬某的律師趙建民說:“合同并沒有注明是草案。再說,不管是誰簽的,有了公章,就代表的是一個單位的行為。除非公章是假的,那就屬于刑事案件調查的內容了。”
記者曾找到中鐵十三局設在烏魯木齊的新疆公司。其負責人門經理在內地出差,后用書面形式回復:“我作為區域負責人,分別于今年3月和10月兩次組織單位有關人員與馬某進行協商和調解,遺憾的是,均因雙方分歧較大,導致調解失敗。”
繞過這紛繁復雜的過往,最終的焦點還是回到了那個第一份《砂石料購銷合同》上,為什么會簽出這么一份“惹是生非”的合同?本案是否存在“案中案”?誰該對這堆“廢品”負責?這場官司結果如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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