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鄭某某非法采礦案,安慶迎江區人民法院于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他人在長江東至縣東流鎮老虎杠水域先后非法開采江砂5次,共同非法獲利75612.34元左右,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24736.72元,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對被告人鄭某某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2012年12月,被告人鄭某某與方某某(另處)、陸姓男子(身份不詳)、金姓男子(身份不詳)商議,合伙帶泵(即組織船只)在長江流域非法開采江砂,由鄭某某負責具體帶泵事宜,方某某等人籌集向非法采砂船只繳納的押金(以備支付罰款)。后鄭某某通過潘某某(另處)介紹,聯系了何某某(另處)的采砂船。鄭某某又聯系了朋友馬某某(另處)的采砂船,并通過馬某某的介紹認識安慶城東碼頭砂場收購江砂的程某某,由程某某收購何某某、馬某某所采江砂。
上述人員約定,何某某、馬某某在采砂現場直接賣到運輸船的江砂,帶泵的鄭某某與方某某按照每噸7元獲利。何某某賣到安慶城東碼頭程某某砂場的江砂,鄭某某與方某某按照每噸7元獲利;馬某某賣到安慶城東碼頭程某某砂場的江砂,只要其砂船采滿江砂就要支付鄭某某與方某某每船6000元帶泵費;鄭、方二人約定帶泵所獲收益平分。上述人員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9日非法在長江東至縣東流鎮老虎杠水域開采江砂5次,其中何某某在采砂現場直接賣到運輸船江砂兩船共計4000噸,賣到安慶城東碼頭程某某砂場兩船江砂共計4244.62噸;馬某某在采砂現場直接賣到運輸船兩船江砂共計1700噸,賣到安慶城東碼頭程某某砂場兩船江砂共計1653.12噸。鄭某某、方某某與陸姓男子、金姓男子共同非法獲利75612.34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共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24736.7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鄭某某在案發后至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鄭某某的具體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并結合其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法庭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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