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實現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規劃目標,需要構建健全的資金多元投入機制,包括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這不僅是破解資金瓶頸、拓展籌措渠道的需要,也是全面揭示農村環境問題成因、創新農村環境治理模式、保障農民權益和矯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供給不足的內在需求。
開發強度和延伸速度
影響周邊生態
我國農村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可為“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但農村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也會破壞其脆弱的生態環境,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村環境污染。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會導致農村地區地表水與地下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及大氣污染等。第二,農村生態破壞。礦產資源開發需要把礦床(包括固體礦產和液體礦產)的礦石礦物開采出來,隨著開發強度和延伸速度的提升,會影響周邊生態環境,造成農村地區地下水位下降和地表建筑坍塌,引發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表裂縫和采空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導致耕地毀壞、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土地鹽堿化荒漠化等生態系統破壞。
法律規制有待改進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在規制礦產資源開發的農村環境影響時尚存在著以下缺陷。
第一,重視開發實力而輕視環保資質。雖然現行《礦產資源法》第26條、31條和32條規定了勘探開發礦產資源時要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安全措施,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環境保護,但是,并未有對生態環境風險預防技術、設備和義務的具體要求,這使得現實中
礦山企業對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破壞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過程監管。
第二,低估資源價值且忽視環境價值。我國石油、天然氣的補償費率僅為1%,遠低于其他國家10%以上的資源補償費率,而且現行制度資源補償費忽視環境價值,無法促使礦山企業將環境恢復和復墾成本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導致礦產資源浪費和生態環境破壞。
第三,補償可見損害而遮蔽農村環境生態效益損失。《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農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不予補償,忽視與遮蔽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基于“四荒”土地獲得經濟收益尤其是生態收益的機會,不利于農村生態資源環境保護。
完善礦產資源
生態補償機制
首先,重視并細化對礦山企業的環保資質要求。修改《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完善現行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中對申請人法定資質的要求,借鑒德國法律規定,要求礦山企業繳納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以作為評估與審核其他法定資質進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前提條件。
其次,構建損害補償機制。第一,完善現行《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等對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的操作性不強的概括性規定,具體規定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為礦山企業在農村地區勘查開發時遵循“誰破壞、誰復墾”原則提供資金保障。第二,新增環境補償費以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環境成本,專用于該礦區所在農村地區的環境恢復整治和農民環境權益損害補償。
再次,構建因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特殊需求的礦產資源專門生態補償機制。具體思路為:第一,當國家將礦業權特許礦山企業時,通過征收方式將礦產資源賦存的集體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進而轉讓給開發者,此時,應當解釋適用《環境保護法》第31條規定的國家對該地區的財政轉移以進行生態補償的規定,以彌補征收補償不能涵蓋的生態補償需求。第二,矯正當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礦山企業取得農村土地使用權時僅補償耕地、草場、農作物、經濟作物、林木和附著物等財產權損害的補償機制,補償其對農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權預期收益的損害。第三,系統評估礦產資源開發過程對農村生態系統及其環境收益的損害并納入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