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土資綜〔2015〕424號
“黑名單”制度的通知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局(地礦局、礦管辦),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等精神,為進一步轉變礦政管理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建立我省礦產資源管理“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黑名單”的對象
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礦業權人、相關中介組織列入“黑名單”:
1.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
2.越界勘查、開采行為的;
3.未按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生產或未按生態環境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執行“邊開采、邊治理”的;
4.未按時繳交(存)礦業權價款、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的;
5.地質(儲量)報告和礦業權評估報告出現重大問題或存在虛假行為的;
6.探礦權、采礦權年檢不合格(2017年后礦業權信息公示結果抽查被列入異常名錄)的。
此外,礦業權人或相關中介組織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視情節列入“黑名單”。
二、列入“黑名單”的限制措施
列入“黑名單”的礦業權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予以處理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其礦業權變更(擴大)、延續、轉讓等申請,禁止其參與新的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或申請新的礦業權,已參與新的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的,其結果不予確認,不與之簽訂有關合同。
列入“黑名單”的相關中介組織,除按有關規定提請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外,整改到位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受理其編制地質報告的備案,不準其承擔新的地質勘查
項目、參與新的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不準參與我省相關評估工作,不準承擔地質礦產資源各類中介服務業務(包括編制各類方案)和國土資源領域相關項目,不安排國土資源相關專項補助或項目資金。
三、“黑名單”的管理“黑名單”的列入:“黑名單”通過全省礦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監管平臺,識別出存在列入“黑名單”情形的,由省廳相關處室填寫列入“黑名單”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同意后,通過監管平臺列入“黑名單”,并由相關業務處室發出責令整改通知,啟動查處程序或督促市縣國土部門啟動查處程序。立案查處的應與“打非”系統的實現對接。
“黑名單”的查處與函告: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職責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礦業權人和中介組織,依法依規予以查處。省國土資源廳將“黑名單”在門戶網站定期公布,并函告省級發改、經信、公安、環保、住建、安監、煤監、電力公司和銀監局、證監局等有關部門。
“黑名單”的移出:被列入“黑名單”的,依法將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后,提出移出“黑名單”申請,經省廳相關處室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同意,通過監管平臺將其移出“黑名單”,解除限制,同時在門戶網站定期公布并函告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