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藤縣人民法院通告,近日該法院兵分三路,把歷時半年的一非法采
礦案件的5400多萬罰金執行到位。是怎樣的非法采礦導致要被罰沒5000多萬元?為何歷時半年多才把罰款執行到位?小編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背后涉及上億元的非法盜采河砂案。
1、合法中標,非法采礦
故事的主人公:王亮,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漢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藤縣看守所。
王亮的主要同伙還有龍健、彭瑞亮、陳海琴、王亮妻子和外甥等。
2015年5月28日,王亮等人以永嘉公司名義參與廣西藤縣北流河X標段的河砂礫石開采權拍賣,并以3050萬元的價格中標,用合法的渠道獲得該標段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總量100萬立方米的河砂礫石開采權。
接著王亮雇傭龍健及彭瑞亮參與經營管理,由龍健、彭瑞亮以永嘉公司名義委托標段沿岸的交口、民樂、藤京、鹽砂口、勒沖、雞潭、白梅口、曾子垌等砂場進行
采砂,并從上述砂場銷售的河砂中收取每方25-28.5元不等的資源費,收取的資源費轉入由陳海琴控制的的銀行賬戶。
在永嘉公司中標期限結束后,王亮等人以中標期間受到沿岸村民的阻撓、政府修路無法正常開采河砂為由,向藤縣水利局申請延長河砂開采期限,藤縣水利局經請示藤縣政府批準后,延長永嘉公司河砂開采期限253天(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7月21日)。
在中標期限及延長期限內,王亮等人違反永嘉公司與藤縣水利局簽訂的《北流河X標段河砂、礫石開采權出讓合同》及藤縣水利局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關于河砂開采量的規定,超量開采河砂。
經鑒定,王亮等人利用掛著他人名義的16個私人賬戶收取的資源費高達8122多萬元,折算河砂開采量285多萬立方米;其中1774萬元資源費轉入王亮妻子帳戶(應屬王亮違法所得)。經核算,減去王亮等人合法開采量100萬立方米后,中標及延長期限內,王亮等人通過銀行賬戶收取資源費超量開采的河砂為185多萬立方米(其中2016年以前超采76多萬立方米、2017年以后超采109多萬立方米)。
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王亮等人非法開采、留在河岸尚未出售的河砂14多萬立方米,經拍賣得款1703多萬元。
綜上,被告人王亮、龍健等人在藤縣北流河X標段超量開采河砂199多萬立方米,根據價格認定部門提供的價格,該河段2016年前河砂價格65元/方、2017年后至2018年河砂價格70元/方;從有利于被告人出發,每立方米河砂按65元計算,經折算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29億元。
2、駁回上訴,最終判決
于2020年九月27日作出刑事判決:王亮因犯非法采礦罪被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萬元,同時對王某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477萬元進行追繳。期間被告人王亮等人不服提出上訴,但被依法駁回。具體審判如下:
一、被告人王亮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
二、被告人龍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三、拍賣被告人王亮等人非法采砂得款人民幣1703多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王亮違法所得人民幣1774多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扣押被告人王亮的手機2部,龍健手機1部,予以沒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3、歷時半年,兵分三路
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在王亮外甥處扣押現金990萬元等物,其中840萬元是王亮或者陳海琴放在此處;在王亮處扣押手機2部、手表1塊、蘋果電腦1臺等物,凍結王亮在中國農業銀行溫州海坦支行(卡號19×××53)200萬元;
案件移送執行時,實際控制王某財產只有2400萬元。距離執行目標還差3000多萬元,而當時王某的財產信息非常有限,要想將剩余的大筆款項順利執行并不容易。
藤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及時召開工作會議進行研判,通過分析,王亮是浙江人,且在廣東佛山、廣西南寧都有居住經歷,有可能在這三處有未申報的財產。在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黃云杰帶領下,執行干警兵分三路查控王某的財產。
經過努力,最終在廣西南寧市查封王亮一處價值300多萬元的房產,在廣東省佛山市查封三處價值300多萬元的房產,在浙江省溫州市查封兩處價值2700多萬元的房產。此外,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發現并凍結了王亮的股票。
強大的震懾下,王某作出承諾,將分三個月交納2600萬元。同時,藤縣法院將王某的手機、筆記本電腦、手表等扣押物品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得款75萬多元。2021年7月,隨著最后865萬元在溫州執行到位,這起歷時半年,總標的達5400多萬元的執行案終于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