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涉水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包含兩起非法采砂案件,盜采江砂、河砂超3000萬噸,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數額近30億元。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等人長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長江水生態保護?懲罰性賠償【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采砂等涉水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時,堅持內外協作,爭取水利部門專業人員的“外腦”支持,邀請參與調查核實,并根據專業指導意見,對水生態功能損害進行全面評估量化。以水生態功能損害造成的損失為基數,綜合考慮侵權人惡意程度、行為后果等因素,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訴請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張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謀結伙,利用非法改裝的隱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的禁采區非法采砂,直接輸送至運砂船進行銷售。犯罪團伙改裝、盜采、過駁、運輸、銷售全鏈條作業,至案發時累計作案10起,盜采江砂46765噸、價值289.31萬元,造成長江江砂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馬某某明知江砂系盜采,仍收購1700噸并出售。
【調查和訴訟】
該案系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后,發生在長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長江大保護”專案,由最高檢跨省指定管轄并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2021年9月,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建湖縣院)在提前介入張某某、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
礦罪一案時發現,涉案非法采礦行為可能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3日決定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依法發布公告、開展調查。
調查過程中,建湖縣院商請特邀檢察官助理、縣水利局專業人員參與辦案、提供指導,并于同年10月21日共同赴安徽江段實地調查。經過聯合走訪相關單位,了解采砂地點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特殊性,確認采砂地點位于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的禁采區。該保護區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條件,對江豚等野生動物進行異地養護的場所,有著特殊、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局、銅陵市水利局依據商請,分別出具情況說明,證明銅陵市長江干流水域未設置規劃采區,且在2020年1月以后長江安徽段未發放采砂許可證,進一步確認涉案采砂行為的違法性。
水利局專業人員參與調查后提出,鑒于采砂水域的特殊性,應當對河床結構、水生生物、生態服務功能等進行全面量化評估。經委托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技術評估,非法采礦行為造成江砂資源損失估算體積23382.52立方米,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數額5157476.86元,其中江砂資源和河床結構損失4910329.2元;魚類資源損失96146.02元;底棲生物恢復費用14884.62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害101557.02元;監測費用34560元。另查明,張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鮑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非法采礦行為。
2021年12月29日,江蘇省建湖縣公安局以張某某、章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采礦罪、馬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28日,建湖縣院向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2月11日,根據涉案人員的具體分工、作用不同,對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運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其在各自參與采砂數量范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技術評估費用280000元,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對有前科劣跡的張某某、鮑某某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訴請對其參與部分另行承擔一倍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2022年3月1日,經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并當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公益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長江江砂不僅是寶貴的自然資源,也是長江魚類和底棲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棲息地,兼具經濟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價值。本案中,建湖縣院通過跨部門協作和跨區域配合,針對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借助水利部門支持,進行專業規范調查和系統全面評估。據此突破傳統補償性責任訴求,以水生態功能損害造成的損失為基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等規定,對有前科劣跡的2名被告單獨訴請承擔懲罰性賠償,實現公益訴訟的懲戒和預防功能,放大警示效果。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訴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水生態保護?水利設施安全【要旨】
長期大量盜采河砂對河流水生態系統和水利設施安全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加強協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侵權人巨額民事賠償責任,為修復水生態系統、保護水利工程、保障防洪、航運安全等貢獻檢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8年,林某泉、林某明等9人在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通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長期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支流蘆苞涌等河段流域,非法盜采河砂1238萬余立方米,導致河床下降、河岸邊坡不穩甚至坍塌,部分河段堤圍出現明顯地質災害隱患。北江大堤是國家一級堤防,也是廣州、佛山等粵港澳大灣區防御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林某泉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為導致北江大堤多處出現安全隱患,危害堤防穩固安全。
【調查和訴訟】
林某泉等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非法采礦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經依法指定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順德區院)審查起訴。2020年8月5日,順德區院決定對非法采礦部分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指定專門辦案組開展訴前審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明確專人跟進指導。順德區院派員多次開展實地調查,前往佛山市三水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等單位調查取證。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接受委托,指派專家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結果進行評估,依據“恢復原狀、價值替代”的原則,采取價值等值分析方法,通過計算實施修復的費用作為生態損失量化的重要組成,評估核算損失合計29.6億余元。
訴前公告期滿后,經報請批準,順德區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林某泉等人三年至二十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并處罰金等刑罰,同時判令被告林某泉等9人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余元,連帶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96萬元,并在佛山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判決同時寫明上述費用支付至佛山市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并在隨案財物處理意見中注明優先履行公益訴訟判項。一審判決后林某泉等人提起上訴,2021年3月12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佛山市財政局已完成對案涉被查扣財物“實物入庫”工作,相關款項已被劃入佛山市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水公益訴訟案件時,與水利部門密切協作,充分發揮水利部門專業特長和熟悉當地水利工作實情的優勢,為有效查明案情和準確適用法律打下堅實基礎,也為后續水生態修復、水利設施保護等相關工作的高效有序開展奠定良好基礎,實現了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