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0月1施行以來,南通市在建筑垃圾源頭分類、排放核準、運輸管理、消納處置、違法查處設施建設、資源化利用等各方面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機制,基本實現了“排放、運輸、處置”全過程閉環管理。
隨著城市的發展,建筑垃圾的管理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我市對《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條例》有哪些新內容新亮點?近日,記者采訪了市城管局為廣大市民解讀相關政策。
擴大了條例適用范圍,強化生態保護責任
新《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鎮和集鎮建成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著“逐步擴大、循序漸進”的原則,新《條例》將建制鎮和集鎮納入管理范圍,為建制鎮和集鎮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
新《條例》第三條增加了“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的內容;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增加了“建設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現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的內容。
“《條例》增加的這些內容,目的是強化建設、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市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直屬大隊長易思延介紹說。
優化行政審批程序,暢通群眾舉報途徑
“新《條例》取消了原《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的要求,將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集中一證許可,即《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易思延告訴記者,新《條例》簡化了行政許可要素,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同時積極推行不見面審批,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新《條例》三十條修改為“市和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線上舉報等監督方式”。城管部門對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考核評價的結果向社會公布,提高了考評的透明度,同時,新《條例》增加了線上舉報的監督方式,為群眾有效監督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依據和渠道。
明確聯合執法管理機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今后,我們將規范企業運輸車輛,文明出行守護環境。”今年10月19日,南通萬方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領到了嶄新的南通市區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標志著市區建筑垃圾處置(運輸)管理工作邁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
新《條例》實施以后,業主或使用人、施工單位必須將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裝修垃圾投送到小區臨時堆放點,由物業公司或者其他部門交由有資質的運輸公司進行處置(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填埋裝修垃圾,不得將裝修垃圾交由無資質企業或個人處置(運輸)。獲得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根據要求將裝修垃圾運送至規定的地點,按照分類處置的原則進行消納。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各部門之間必須建立協同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監管服務合力。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動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新《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行政處罰幅度進行了調整,特別是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置或者批準地點以外的場所消納建筑垃圾”“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的罰款;“委托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十萬元罰款;“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罰款;“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等。
“偷運、偷倒、偷埋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會給生態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生態修復成本極大,加大處罰力度的目的是更加有力地打擊違法行為,為人民群眾創造更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易思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