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0號)(以下簡稱《通知》),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
自然資源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各地自然資源部門針對退化、受損的生態系統積極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對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和維護國家和地區生態安全等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通過審計、巡視、督察以及媒體曝光、日常監管等發現,一些地方在實施生態修復項目過程中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確、前期工作不扎實、監督管理不到位、項目實施進度滯后等問題,甚至出現借生態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違法占地采
礦等行為。
記者注意到,《通知》“點名”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變相實施、造成事實性填(圍)海或人工促淤等多種違法違規行為,并對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管理、遵守法律法規、實施保障等重點環節提出針對性、規范性要求。
一些地方在執行廢棄土石料政策方面存在“跑偏”情況,需進一步厘清政策邊界
《通知》明確,在推進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通知》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做了重申和明確。嚴守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生態修復項目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布局,不得損毀耕地,不得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規則。
自然資源部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在多項政策鼓勵下,各地積極落實推動生態保護修復,涌現出一大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同時也發現,一些地方在執行廢棄土石料政策方面存在“跑偏”情況,需進一步厘清政策邊界。對此,《通知》細化明確了“合理利用廢棄土石料”的政策執行要求。
《通知》強調,各地要準確把握《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的政策。
屬于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責任人滅失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方可適用有關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政策。必須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同步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方案規定的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方案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涉及剩余廢棄土石料對外銷售的,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所得收益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實行“收支兩條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嚴禁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變相實施、造成事實性填(圍)海或人工促淤
《通知》還對涉及用海、用島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細化規定,提出嚴禁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變相實施、造成事實性填(圍)海或人工促淤。在海島修復項目中,嚴禁實施各類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壞無居民海島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等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用島活動。
涉及灘涂高程或濕地微地貌改造的(含沙灘補沙、植被種植等),不得將潮間帶、潮下帶改造為潮上帶。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不得違背自然規律,采用人工干預方式建設人造沙灘;不得改變自然岸線的海岸形態和生態功能;人工岸線生態化建設應盡量達到生態恢復岸線的認定標準。
嚴格防范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
《通知》要求,要加強項目實施保障。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管理辦法,完善項目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管理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遙感、測繪、地質調查等技術手段,對生態修復項目實施進度、效果等進行監督管理。要堅持先規劃、后實施,嚴格防范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
各地要加大監督問責力度,依法嚴肅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探索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生態修復中的形式主義、形象工程、虛假修復等行為,要及時通報和曝光;對造成嚴重損失、出現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對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違規銷售采出礦產資源或者超出批準的項目范圍采挖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的,要移交執法機構調查處理。自然資源部將視情綜合運用執法、檢查、約談、通報等方式開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