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消息,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新版《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規定明確了建筑垃圾處置的各方責任、管理要求與法律責任,構建起覆蓋傾倒、運輸、消納、利用等環節的全程監管體系。
規定明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在一般處置要求方面,規定對居民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的處置流程作出了具體規范。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按規定單獨堆放,并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及時清運,至少每5日清運一次。
建設單位需在工程設計中預估建筑垃圾量,制定治理方案,并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處置費用。委托處置時,需選擇有資質的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并辦理備案手續。
規定特別強調了建筑垃圾的分類處置與資源化利用。
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根據建筑垃圾的利用價值進行分類處置:棄土應進行工程回填、礦坑修復等資源化利用;棄料等有再利用價值的應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價值的應送至消納場所。
本市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再生產品企業發展。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國有投資占主導的建設工程,應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在運輸與消納環節,規定實行嚴格的許可與監管制度。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須取得相應許可,運輸車輛需安裝監控終端,實行電子運單制度,防止遺撒和混裝混運。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需取得許可,并遵守包括安裝稱重系統、實時監控裝置、數據傳輸等在內的多項規定。
規定建立了跨區異地處置調劑補償機制。建筑垃圾產生量超過本區處置能力確需跨區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協調,并由轉出地區政府承擔相關費用。
在監督管理方面,規定要求相關單位建立管理臺賬并實時報送信息。執法部門將加強日常巡查與重點監管,并建立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和行業內部人員舉報。
法律責任部分對各類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例如,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對施工單位最高可處100萬元罰款;運輸單位未采取防遺撒措施或混裝混運,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未經許可設置消納場所,最高可處100萬元罰款。
該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此前相關的兩項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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