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企業法人,一個是公司負責人,謊稱自己取得砂場開采權,以承包砂場開采為由,騙得他人300萬元后二人揮霍。昨日,蘭州中院一審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58歲的姚青平,原系青海省大地石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1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金愛華,原系青海寶琛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2010年5月30日,馬某與青海省門源縣興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公司)簽訂《砂石料開采經營協議》,2010年7月9日,門源縣政府發文批復,將蘭新鐵路第二雙線門源段工程所需砂石料開采權統一配置給興業公司,并根據用量申請分別辦證,其中包括馬某取得的黃沙臺砂場和二塘溝石料場。金愛華在得知馬某與興業公司達成協議后,與馬某商議承包二塘溝石料場,馬某答應由其在二塘溝石料場投資一條石料開采生產線,另外要求再給其500萬元,馬某于2010年1月1日簽署了《委托書》:“委托青海寶琛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琛礦業)金愛華全面負責采石分場(即二塘溝石料場)與其他所有單位及個人業務來往簽訂合同,進入場手續辦理及賬務管理等事宜”。
2010年6月6日,金愛華以寶琛礦業代表人名義、姚青平以青海大地石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地石材)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簽訂了《黃沙臺砂廠合作開采協議書》,約定姚青平向金愛華交付700萬元資源費,金愛華將黃沙臺砂場交姚青平開采;之后,姚青平持與金愛華簽訂的《黃沙臺砂廠合作開采協議書》及二塘溝石料場《委托書》等材料,謊稱自己取得黃沙臺砂廠的開采權,騙取馮某的信任,并于2010年6月20日帶領馮某等人到門源縣黃沙臺查看采砂現場,并謊稱開采手續齊全。
2010年7月11日,姚青平以自己大地石材名義與馮某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馮某投資400萬元(占40%股份),合作經營“門源縣中鐵十三局沙場”,前后支付姚青平共計300萬元,就在進場施工時遭到采礦權人馬某阻止,一個多月以后,馮某撤出黃沙臺。
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姚青平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萬元。與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姚青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金愛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