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
2016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實驗室)方案的通知
發改辦高技[2016]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按照《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0〕245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提升我國區域創新能力建設水平,我委將組織開展2016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按照《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方案,并進行嚴格審查、擇優推薦。各地方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合計不超過3家,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創新型城市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所在省份可申報5家(其中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創新型城市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原則上不少于2家)。
二、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于2015年6月30日前批復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且省級政府已給予財政資金支持或有明確的安排計劃。
(二)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所在產業領域屬于省市區主導產業、特色產業,能為解決當地產業或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支撐,并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一是總人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科研人員數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關研發設備原值不少于3000萬元,相關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擔過國家科研計劃或行業標準的制定。
(四)擬申報單位需至少與1家同行業或產業上下游相關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圍繞本領域關鍵共性技術問題,建立長久合作共建機制。同時,請探索圍繞產業鏈選擇申報單位,以構建區域創新網絡,形成若干產業創新中心。
(五)同一個承擔單位(法人)申報不能超過1項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
三、請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通過審核的方案(包括相關證明文件)和專家論證意見一式2份報送我委,并填寫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申請表(見附件),另附電子版光盤。專家主要對申報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申報單位的基礎和能力、是否為區域特色或優勢產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方面進行論證。
在你們組織專家論證、審核、申報的基礎上,我委將按程序對方案進行合規性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進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件:1.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方案編制提綱.pdf
2. 2016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簡稱“創新平臺”)申請表.word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