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采礦權設置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6年7月16日起施行。新規對建筑石料露天礦山采礦權的規劃管控、新設條件、總量指標及“凈礦”出讓作出系統性規范。此舉或是對此前“激發礦業活力15條”中建筑石料礦權管控要求的制度化落地,浙江砂石礦山新設門檻進一步提高。

設“10年紅線”:存量充裕區域原則不再新設石料礦
《通知》明確建筑石料采礦權實行總量控制、區域差別化管控:
轄區內已設采礦權剩余資源量可開采供應10年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不再新設建筑石料采礦權;
省廳統籌各地生態環保、資源稟賦、供需平衡及已設礦設計產能利用率等因素,每年一季度下達年度出讓指標,9月可視情調整;
擬設礦權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納入出讓項目庫,入庫有效期2年,各地按指標有序實施出讓。
這意味著浙江多數石料自給充足、已設礦剩余服務年限較長的縣市短期內新增礦權空間明顯壓縮,在產綠色礦山區域話語權和保供價值進一步提升。
石料礦開采范圍劃定新標準
新設建筑石料露天礦開采區域按“可利用土地面積最大化,需治理邊坡面積最小化”原則劃定:
邊界基本沿等高線和山谷劃定,不得以山脊劃界;
最終邊坡高度>60米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須從嚴審核論證。
新設礦權安全與規劃“雙把關”
規劃剛性管控:擬設采礦權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嚴禁與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I級和II級保護林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禁止開采區域重疊;省級及以上重大項目確需于規劃區塊外設置的,經嚴格論證可調規后出讓。
安全距離聯合踏勘:新設露天礦須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應急、生態環境等部門聯合踏勘審查;開采區域與周邊礦山及生產生活設施的距離須符合法定保護距離,不符合條件不得設置采礦權。
“凈礦”出讓再從嚴——禁止以“政府承諾”代替實質補償
對擬出讓礦區及影響范圍內涉及的集體、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不得以政府及部門承諾代替已簽定的補償協議;
對涉及鐵路、公路、電力、水利、油氣管線等設施,須取得產權單位或法定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意見,不得以鄉鎮(街道)或其他部門意見替代;
出讓公告須載明清潔運輸方式要求(皮帶廊道、水運、新能源運輸車輛等)、特別條款及監督舉報聯系方式,并在礦業權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同步張貼紙質公告。


豫公網安備 41010502002251號
掃破碎機網微信公眾號-閱讀行業最新資訊